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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6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科学研究行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倡导实事求是、科学严谨、诚实守信的优良学风,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遵守学术规范,反对弄虚作假,惩处学术不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及各类学生的科学研究行为以及学风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颁布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等相关管理规定。

(二)尊重知识产权。科学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引文与注释规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内容;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合作研究的成果,合作人应根据约定、或对研究成果贡献的大小、或学科署名的惯例依次署名;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主持人(第一署名人、通讯联系人) 应对成果负主要责任。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创作成果,对学生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不得要求署名。学生(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研究成果,除另有约定的,应与导师共享知识产权,其成果发表时导师的署名应根据导师的意愿确定。成果署名人应对未在研究中承担实际工作但对成果有贡献者予以鸣谢。

(三)遵守研究伦理。在研究中应当尊重研究对象,自觉维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隐私和知情权;遵守乡风民俗,尊重研究对象的宗教信仰和行为习惯;不使用带有歧视或侮辱性的词语概念。在涉及动物的实验研究中,必须遵守关于实验动物的管理规定。

(四)确保数据来源客观准确。在项目设计、课题申报、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应遵守客观诚实的原则,确保数据来源的客观、合理和有效性;要保证研究过程和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经得起重复试验和核查检验;公布发表研究成果必须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等完整准确,不随意夸大成果的成就和功效;对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不足,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五)力求学术评价客观公正。正确进行学术评价,保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坚持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公正发表评审意见;评审意见要措辞严谨、准确。要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杜绝人情、关系对学术评价的不良影响;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理性处理学术争端。

(六)严守学术承诺。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研究方向或成果形式,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在征得其同意之后方可实施。接受资助者应向资助方提供事先承诺或是与资助金额相适应的的研究成果;对于因研究方法限制等事先无法预料的原因而导致的不能兑现承诺的研究项目,应及时通报资助方并与之协商处理方法。上述各项应同时报告科研管理部门。

(七)自觉维护国家安全。树立牢固的国家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研究项目应加强管理,对涉密的研究内容、研究数据、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仅限于课题组内部使用,不得随意公开和扩散;成果的使用和去向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登记备案。对于社会影响巨大、应该经过学术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公布。

(八)保持科学研究的纯洁性。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实际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好研究者与委托方、研究团队内部、研究团队与研究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超出科学研究本身的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学术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类人员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不当获取他人在学术交流中发布但又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学生未经教师允许擅自将教师授课的内容(含讲稿、幻灯、主要学术观点等)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也应被视为剽窃行为。

(二)抄袭。将他人已经发表或尚未发表的学术观点或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使用;引用他人文献时不注明出处或只作简单的文字修改而不加以说明。

(三)篡改实验数据。编造数据资料或根据研究结论修改数据资料。通过操纵实验(含材料、设备或步骤),更改或省略数据、结果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此项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但诚实性应有相应的证据。

(四)伪造。在申报项目、晋升职称、报奖、发表学术成果等需要提交个人学术履历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获奖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虚设学术头衔;申报项目中伪造前期成果,伪造他人签名,盗用他人学术成果等。

(五)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本人同意而将他人列入作品署名者中。

(六)泄密。为了商业利益或其他私人目的,未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导师、委托方、合作者等)同意,或未按项目约定擅自将实验或调查数据、尚未公开的研究内容、尚未发表的研究结果等提供给竞争对手、学术同行或有可能对研究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人。正常范围的学术交流除外。

(七)妨碍他人科研。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押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研究证据、研究档案和其它与研究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和缺乏证据的极端结论;对竞争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八)参与造假。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

(九)诬告。出于个人目的捏造事实、明知不实而故意歪曲、缺乏事实依据捕风捉影地状告他人;不负责任地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或采用张贴、广泛散发等方式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他人学术道德问题。

(十)其他违背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包括一稿两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包庇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六条 应注意避免学术失范行为。因技术层面的失误或因缺乏必要的知识造成的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属于学术失范行为。包括数据核实不足、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准确、不完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署名等。

第七条 学术权力拥有者不得有滥用学术权力的行为。包括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地获取名利,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对学术批评者或学术不端举报人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等。

第四章  学术违规调查程序

第八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分委员会,专门负责学校的学风建设与管理,受理涉及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开展相关调查,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是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处理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学术违规调查工作。学风调查是学风建设委员会独立开展的学术管理活动,各行政部门不得干预调查的进程、影响调查结论。任何人都有权利向学风建设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对举报者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线索进行甄别,以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案。对上级机关、学风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要求核查的学风问题,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核查方式,核查结论经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立案。

(一)学风建设委员会对于在学风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学风问题应主动开展立案调查,严格按照学术规范进行处理。

(二)对于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学风建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媒体联系,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论及学校的处理意见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以纯洁学术环境、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于有明确事实的实名举报,应直接立案进入调查程序。对于无实质内容的实名举报,应要求举报者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然后决定是否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四)对于匿名举报,举报者提供了相关证据或线索的,可以直接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对于无实质内容且不能提供具体证据或线索的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立案。对于可能对学校的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匿名举报,即使举报者没有提供相关的线索和可靠的证据,学风建设委员会也应当及时开展立案调查。

第十条 调查。对确定立案的学风案件,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开展调查。

(一)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实名举报案件,调查人员应及时联系举报人,要求其对举报内容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调查人员应与被举报人谈话,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诉,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被举报人不得拒绝提供调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在证据和线索清楚的情况下,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责成相关学院(研究院)的学术委员会于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可采用委托专家、组建工作小组、指定专人等方式同时开展调查工作。

(四)调查结果的认定。学风建设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调查小组会议等方式对调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被举报人对于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学风建设委员会可委托第三方或举行听证会重新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正式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并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申诉。如果被举报人对学风建设委员会做出的结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诉。

第十三条 复议。校学术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启动复议程序,并于15日内将复议的结果答复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在公开正式结论之前,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均属于保密范围,各类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内容、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成员或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涉案,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不宜参加调查的,有权要求其回避。学风建设委员会以外人员的回避由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决定,学风建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七条 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风建设委员会也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对于已经进入调查程序的案件,学风建设委员会或院学术委员会应根据情节向被举报人告知情况,听取他们的申诉;对经过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向被举报人出具书面结论。对于诬陷他人的举报人,学校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惩处并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调查取证专家和被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学术安全和名誉。

第五章  惩戒与处罚

第十八条 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人员,学风建设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学校给予单一或多项的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对于因学风问题引起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风建设委员会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在司法调查处理之后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学术处分。训诫;公开谴责并撤销荣誉称号;调离或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止申报各级研究项目;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九条 学术违规人员的处理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和提职升级、申报各种荣誉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将学术违规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项目资助机构、合作机构、合作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和出版机构、专业学会、上级学风管理机关等。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风建设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学术规范者,应予严惩。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