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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兰州大学学术违规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6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术违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兰州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是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学术违规案件的举报受理和立案调查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应以学院(研究院)为单位建立兰州大学学风建设档案,对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含自查、被举报等形式)进行登记,建立针对被举报者个人的学术违规调查档案。

第四条 对确定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的学术违规案件,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应建立调查日志,详细记载调查进展情况;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调查的,应做好电话记录或保存好电子邮件备查;委托第三方核查比对的,应保留好原始比对记录备查;委托专家鉴定的,应出具鉴定委托书并保留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备查。

第五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学术违规案件立案调查的组织工作:

(一)对在学风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学风问题,应根据相关程序要求主动立案调查。

(二)对上级机关、上级学风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调查或核实的学风问题,应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调查以及调查、回复的具体方式。

(三)对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开展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及学校的处理意见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凡被举报且举报者提供了相关证据、线索的学风问题,应启动调查程序;对没有相关证据、线索的举报,应登记备案,不启动调查程序。对可能给学校的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即使举报者没有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也应开展调查。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于捏造事实的诬告行为,一经查实应予严惩。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术违规调查的主要责任主体。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违规案件,相关学院(研究院)的学术委员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为了保证学术违规调查的客观公正,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委托第三方(同行专家或相关学术团体)对有关事实进行比对、核实。受托的第三方必须是与调查对象利益无关的组织或个人。第三方只负责认定相关事实,不对调查对象是否学术违规作出定性判断。

第八条 凡确定立案调查的学风问题,应及时通知被举报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诉,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

第九条 在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尚未作出结论前,为了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调查过程应予以保密。

第十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全体大会是对学术违规问题作出最后结论的唯一主体。除了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涉案对象是否学术违规作出正式结论。

第十一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正式调查结论应通知被调查人。

(一)被调查人对调查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申诉。申诉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

(二)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日内根据被举报人所提供的证据、线索安排复查。复查发现有与原结论不一致的事实,需召开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全体大会重新研究确定调查结论。如果没有与原结论不一致的事实,不再召开学风建设委员会全体大会。复查结论须告知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将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以决议的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汇报,同时将决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处理,并具体指定落实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对学术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应明确具体处罚措施和处罚期限,并通报相关学院(研究院、部门、单位)的领导和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除非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不受理已作出结论的学风案件,也不因为同一事由再次调查和处罚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鉴于《兰州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时间为2012年1月1日,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就此前发生的学术违规问题设置追诉期:

(一)针对我校人员200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学术违规问题,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只建立学风档案并通报本人,并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对能够说清楚的问题不再作出具体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学术违规问题,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结论,可不向校长办公会建议行政处罚。但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学风事件除外。

(三)对2012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学术违规问题,将严格按照《兰州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