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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管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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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甘肃省管理学会,英文为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GANSU PROVINCE.CHINA(MAGP)。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从事管理科学理论研究、教学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实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结合省情,探索、引进、消化现代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通过加强科学管理促进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为振兴甘肃经济和推进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甘肃省兰州市,挂靠于兰州大学管理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管理工作实际问题,总结推广管理工作经验,通过各种媒体和实际活动,强化全社会的管理意识;
  (二)加强管理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提高管理科学的学术水平,为甘肃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提供科学的理论和决策依据;
  (三)普及管理科学知识,推动管理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为甘肃发展造就大批管理人才;
  (四)组织省际、国际间管理科学学术交流;
  (五)开发、推广现代化管理技术;
  (六)促进会员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管理理论研究和管理实务中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为管理教学院系、企事业单位、相关学术研究部门和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长期担任本会领导职务,且在管理学科研、教学及管理实践中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第十一条 在省外工作,对甘肃的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学者及管理实务工作者,经理事会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资助的科研项目;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研究课题;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的活动,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普及管理科学知识、技术和方法。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的预算;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编印出版物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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