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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甘肃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兰州大学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特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如下:
1、本规定所指毕业生,是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按照兰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本、专科及高职学生。
2、关于甘肃省籍毕业生的出省就业 甘肃省籍的毕业生,如需办理出省就业手续,请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毕业生本人提供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支边证明(必须有地、厅级单位的人事部门签章,证明学生的父母支边工作30年以上)和家庭户口本,连同所在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注意见的个人申请一起交就业办;如父母不属于支边人员,则应提供地、厅级单位(生源地或父母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签章表示同意出省的函件及申请书并请院系加注意见后一并交就业办,由就业办统一报甘肃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批,通过后学校通知毕业生直接到人事厅办理出省证并缴纳有关费用。如毕业生系学校确认的特困生,则在上报材料时提交确认文件副本,学校可向甘肃省人事厅申报,经甘肃省人事厅批准后可按照甘肃省有关规定减免出省费(或提交父母下岗证或烈士证)。
3、关于签约时间 按照我国现行的就业政策,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五月底(指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时,下同)前,毕业生就业的双向选择活动结束,就业去向(推荐读研、报考读研、自费出国、参加就业、申请不参加就业等)必须确定。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计划抄回其生源省区(市),由生源省区(市)安排,按就业计划已确定对待。其后,由于就业计划已经教育部审批,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随意更改。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就业计划的,经生源省区(市)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违约办理。如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出境时未获签证,则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确定录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因故于五月底以后不能读研,只能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4、关于签约后考取研究生 毕业生签约后考取研究生,必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谅解,并请单位出具书面退函(若已在协议书条款增补栏中注明"考取研究生后协议书自动失效"字样,则无需退函,但要向单位说明情况),连同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注意见的个人申请和协议书一同交就业办备案。学校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5、关于毕业生到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东、广州、厦门、连云港、青岛、西安等地就业的审批 到上列各地就业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要办理不同形式的审批手续,最后均需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审批通过(部委所属在北京的用人单位需要办理人事部的批件)。在审批过程中出现问题(5月底前不能向学校提交审批结果)的毕业生,其就业计划不能保证落实。审批未获通过,且未落实具体接收单位者,学校将其就业计划抄生源省区(市),不按违约处理。
6、关于申请不参加就业及准备不就业参加下一年度考研的毕业生申请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在5月底前将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注意见的个人申请和协议书一同交就业办备案。这部分毕业生派遣时没有报到证,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准备不就业参加下一年度考研的毕业生,应当在5月底前在生源省确定其人事代理部门,并与之签约,以便纳入就业计划。 甘肃省同意将部分外省籍志愿到甘肃省就业但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关系落在甘肃省内任一城市,并提供一年的择业期。一年内如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则在他们研究生毕业时按甘肃省生源计。
7、关于甘肃省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 按照甘肃省有关规定,甘肃省生源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毕业时发给择业通知书,户口、档案迁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持择业通知书在甘肃省范围内择业,择业期为一年。一年内找到具体单位的,可回校换发毕业到证。否则,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录用手续,按照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8、结业生在就业时,学校可以帮助其向用人单位推荐,也可以自我推荐,但在推荐时必须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联系到工作单位且手续完备者,学校负责派遣,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学生毕业后即使取得毕业证,此字样也不能更改。 9、所有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在毕业时都要迁出,不能滞留在学校。
10、上述各项若与教育部、甘肃省的新规定不一致,则以新规定为准。
1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处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兰州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