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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至五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修业时间不超出六年,具有学籍时间不超过八年。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业进程的基本单位。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主副修制和双学位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副修专业和双学位。

第一部分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兰州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在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仍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由兰州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疾病,需回家休养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校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部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修读与考核。考核成绩、学分以及学分绩一并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试。考查主要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开课学院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决定。除体育课、实验课、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论文外,若一学期开设课程不超过5门,则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若开设课程多于5门,则考试门数不得少于5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任选的其它年级和专业的课程。

    第十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

百分制、五级分制对照表: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一条  为了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更好地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各门课程的“总学分绩”,等于该学期或该学年教学计划内全部考核课程学分绩之和。“平均学分绩”等于“总学分绩”除以“总学分”。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表: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绩点”的对应表:

五级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绩点

4.5

3.5

2.5

1.5

0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 =总学分绩/总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学院确定,一般不高于30%。期末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命题或学院统一命题,按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试卷。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平时测验成绩等学习情况认真记载,以供期末总评成绩时参考。
    第十四条  考查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调查、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单独进行考核的学年论文(设计)、实习或社会调查报告的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同时附简要评语。优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评定必须通过公开形式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由学科(或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评议组确定。评定学生集体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十六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都是必修科目。德育课的考核采取对课程基本知识的考核与考察学生平时思想品德表现相结合的原则。
    对因身体原因不能上正常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且所在学院和体育教研部批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其体育课成绩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
    生产劳动考核应根据学生出勤、劳动表现及劳动效果等,由劳动指导人员及班主任评定,采用合格与不合格记载。

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课考核成绩,应根据军事训练考核和军事理论课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学生在学期间应修满必修或选修共16学分的外语课程。

学生可直接报名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和六级考试,次数不限。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凡擅自缺考或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0”分一次。

第三部分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或需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二)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 由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批。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单位, 学生修业和休学年限累计不能超过其具有学籍的年限即八年(应征入伍除外)。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每次休学起止日期以学校发文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户口不变更。学校收回其学生证、医疗证、借书证等。在休学期间,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休学者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

(二)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同意学校审批,方可复学。